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一些人士据此认为,内蒙古将从明年开始征收房产税 。而这是误解。
早在1986年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并非新税种,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各省份早在1986年就已经开征 。且国务院规定对个人住房(即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了个别城市外,房产税政策调整跟普通老百姓税负无关。
然而上述消息引起民众误解,一个可能的原因是 ,老百姓混淆了已经开征的“房产税”和计划出台的“房地产税 ”,而两者不是一个税种。
相比于已经开征了近40年的房产税,房地产税还是一个正在立法中的新税种 ,且短期内预计不会出台 。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于房地产税将对个人住房征税,因此备受关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不过2022年财政部明确当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2018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 ,将房产税法列为立法第一类项目,即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但该法草案最终并未在任期内审议。202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不再提房地产税立法。202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均未提及房地产税法 。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告诉第一财经 ,房地产税立法由于涉及居民财富 、房价和房地产市场,因此立法需要特别慎重。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和经济恢复尚不牢固等现状下,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不将房地产税立法纳入一二类项目 ,是稳妥的,这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此前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而房地产税实施策略也已经改为先试点、后立法。但在当前楼市低迷亟需稳定市场的阶段,预计房地产税试点也暂缓 。
近些年只要有一些省份调整房产税政策,就会引起部分公众对开征房地产税误解。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并没有开征税种的权力。而即便房地产税试点,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试点,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而非地方政府 。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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